在工傷認定實踐中,“上下班途中受傷”是職工最關心、也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問題。不少勞動者簡單認為,只要是在上下班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上受到傷害,就應當認定為工傷。事實上,工傷認定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堅持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要素統一,并非“路上受傷就等于工傷”。
王某系某工廠一線操作工,日常負責車間設備操作與產品組裝工作。同車間同事趙某與王某因私人借貸糾紛產生矛盾,趙某長期拖欠王某借款不予歸還,雙方為此多次發生激烈爭吵,矛盾不斷升級。在此過程中,趙某情緒激動,曾多次揚言要對王某進行報復,“教訓”王某,二人關系持續緊張。
2025年11月20日17時30分許,王某按照工廠規定正常下班,沿日常通行的合理路線步行回家。趙某因私人恩怨蓄意報復,早已駕駛私家車在王某回家的必經路口等候。見到王某后,趙某為泄憤,故意加速駕車直接撞擊王某,致使王某倒地受傷,經醫院診斷為肋骨多處骨折、胸部軟組織挫傷,損傷程度較為嚴重。
公安機關接警后迅速開展調查,通過現場監控錄像、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及傷情鑒定意見,依法認定趙某的行為屬于故意傷害,并對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在刑事處理階段,趙某為爭取從輕處罰,主動與王某協商賠償事宜,足額支付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全部經濟損失,雙方達成刑事和解,王某出具了書面諒解書。
王某在獲得侵權人賠償后,又以“在下班途中受到傷害”為由,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主張其所受傷害屬于工傷。人社局受理后,依法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取了工廠考勤記錄、公安機關卷宗、詢問筆錄、糾紛背景材料等證據,查明王某所受傷害,完全是趙某因私人借貸恩怨、報復泄憤導致,與王某的操作工崗位、工作職責、工作任務無任何關聯性。據此,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王某不服該決定,認為自己受傷發生在下班途中,符合時間、路線條件,應當認定工傷,遂先后向一審、二審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兩級法院經審理后,均依法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維持不予認定工傷的結論。
法院在裁判中明確指出,工傷認定必須嚴格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法定情形,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解釋。本案爭議的核心,在于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