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5年10月21日,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對某氣體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使用氫氣氣瓶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二條的規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當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將氫氣瓶進行清理,并責令該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安裝經檢定合格的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完成整改。
處理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罰款0.3萬元。
案件評析
氫氣屬于易燃氣體,在使用過程中,一旦濃度超標易發生爆炸。因此,使用氫氣應安裝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二條“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屬于重大事故隱患?!吨腥A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币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本案中,該公司使用氫氣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